中廣網呼和浩特3月17日消息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這個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內蒙古衛生廳有關人員介紹,醫藥購銷領域的行賄者將有“不良記錄”。不良記錄是指: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以下統稱藥械)購銷活動中,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向內蒙古自治區內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賄行為記錄。
內蒙古衛生廳負責全區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公布。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在內蒙古衛生廳網站上公布,并適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信息內容包括:行賄人基本情況和行賄基本事實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收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張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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