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3月2日消息 從3月1日起,自治區衛生廳開始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內蒙古醫藥購銷領域行賄、受賄的相關企業和個人將無處遁形,其從事商業賄賂的信息,將被列入不良記錄“黑名單”,并逐步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辦法》規定,自治區將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不良記錄信息將在自治區衛生廳網站上公布,并適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對已列入不良記錄的藥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藥械招標組織在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械和接受該企業參加集中招標采購的投標活動。
《辦法》規定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包括: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并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為并作出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物價檢查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在藥械購銷活動中因收受商業賄賂被司法機關判決(或雖已免于起訴但被司法機關認定有受賄事實)、被紀檢監察機關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案件中所涉及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行賄的。(許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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