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3月6日消息 《內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此辦法規定,凡是在醫藥購銷領域行賄、受賄的相關企業和人員的信息,將被列入不良記錄“黑名單”,并逐步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據內蒙古衛生廳有關人員介紹,已列入不良記錄的藥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藥械招標組織在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械和接受該企業參加集中招標采購的投標活動。
此辦法中所規定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包括: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并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為并作出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物價檢查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在藥械購銷活動中因收受商業賄賂被司法機關判決、被紀檢監察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案件中所涉及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行賄的。
內蒙古衛生廳負責全區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公布。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在內蒙古衛生廳網站上公布,并適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收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張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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