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12月29日消息 為確保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任務,2009年內蒙古將制定硬性指標,強化剛性責任,加大減排力度。
2008年,內蒙古通過嚴把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加大執法檢查、加快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自動監控項目建設等舉措,全區主要污染物繼2007年再次呈現了“雙降”態勢,騰出了環境容量,支持了各盟市重大項目建設。
2009年,內蒙古環保部門將全面落實“雙12”條政策措施,即沒有安裝脫硫設施的發電機組到2009年底前必須停運;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達不到90%的,實行限產限排或停產整治,并取消0.015元的電價補貼;強化燃煤電廠的煤質檢測,違規使用高硫煤的,一經查實,加倍征收排污費;焦化企業2009年6月底前必須安裝脫硫設施,達標排放,實現污水閉路循環,否則責令其停止運營;對污水處理廠建成后不投運或運行不到60%的,停批該地區的污水排放項目;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廠,停止享受政府的財政補貼。
同時,內蒙古將對未能完成年度減排任務和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的地區和企業,暫停該地區或企業的環評審批。對被要求限期治理的單位,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責令停產治理。對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偷排偷放的行為,以及擅自停運自動監測系統或篡改數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應繳排污費的5倍予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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