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11月18日消息(記者劉俊霞 實習記者楊倩)新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增加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了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二是對公路規劃作出避免重復投資和資源浪費的規定;三是將公路建設工程納入質量監督管理的范圍;四是改進公路養路費征收方式,規范繳費行為和欠繳養路費的機動車所有人的追繳方式;五是增加了路政管理的條款,特別是在治理超限運輸方面,明確了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六是合理設置收費站。
《條例》增加了對“養路費征稽”專章的規定,將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綜合手段對養路費征收工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規范、健康、公平的公路養路費征管秩序,維護繳費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將“路政管理”列為專章,明確規定了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公路建筑紅線控制區劃定、損害路產路權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占用公路行政許可等方面。
此外,為保障《條例》良好的貫徹執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執法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行業自律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嚴懲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
改革開放以來,內蒙古公路事業取得了翻天覆地的發展,公路總里程達到138610公里,初步形成以國省道為框架,縣、鄉、村為支脈的公路網系統。近幾年隨著自治區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現行的1994年頒布實施的《公路管理條例》已不能滿足公路建設工作發展的需要。新頒布的《條例》的修訂以199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為藍本,確保了內蒙古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內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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