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10月31日消息(記者鄭穎、劉俊霞)11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開始實施。
《辦法》共分16條,以運動員的利益為出發點,根據國家現有的相關體育法律法規和內蒙古的實際情況,對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安置、補償、進入高校深造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規定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費,由基礎安置費、運齡補償費、成績獎勵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組成。其中社會保險補助費在我國其他省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中尚未出現過。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的70%納入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其余部分通過自籌、社會捐助和歸體育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方式解決。
內蒙古優秀運動隊是指內蒙古體育行政部門直屬管理,并由自治區財政支付運動員津貼的運動隊。相關部門算了一筆帳,目前內蒙古優秀運動隊設有12個項目,隊伍編制700人,實際享受體育津貼的不足500人。退役運動員每年按享受體育津貼者的12%計,則退役人數在60人左右。如果退役者均選擇自主擇業,平均運齡按5年、體育津貼按每月1135元、運動成績平均按7000元計,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費每人在8萬元左右。需財政和彩票公益金分別列支330萬和150萬元。
設置職業轉換過渡期制度是該《辦法》的另一特色。制度規定從運動員被批準退役的下月起,一年內為職業轉換過渡期,由原單位繼續發滿一年的體育津貼,經費按原渠道列支。一年后停止發放體育津貼。
在職業轉換過渡期內,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有關待遇。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職業培訓、就業輔導等工作。
同時,《辦法》推出了退役運動員進入高校深造的鼓勵政策,即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具備高中畢業文憑或者同等學歷,并獲得一級運動員等級證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向區內高等學校推薦,經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后,免試進入內蒙古高等學校學習。退役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視同自主擇業。
該《辦法》的推出對內蒙古競技體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內蒙古體育局局長石梅說:“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用人機制的改革,傳統、單一的退役運動員安置模式與現行社會勞動用工制度和市場經濟體制變化的不適應性越來越明顯。由于缺乏激勵性長效機制,缺乏立法層面的保障與支持,我區優秀運動隊一直面臨后備人才不足、隊伍逐漸萎縮、人才外流嚴重、競技周期縮短和整體水平下降等窘境,受到‘出口不暢’和‘進口不通’的困擾。本法規的頒布,對推動我區競技體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激勵和保障作用。”
內蒙古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丁才說:“運動員把他們最為寶貴的生命時段貢獻給了國家的體育事業,國家和社會也應當為他們退役后的生活作出合理的安排。”
內蒙古體工二大隊田徑隊員李珍珠已經有8年的運齡了,打算明年全運會之后就退役的她,對《辦法》即將實施非常高興:“我覺得這個挺好的。現在都在討論這個事情,包括教練啊、領導啊都在討論這個事情。都對補貼多少比較關心,比較老一點的隊員都在算自己能拿多少錢,為以后該怎樣想。都比較滿意,這個政策出來大家都比較高興。”
而還想繼續練習4年的運動員張猛告訴記者,新政策的出臺解決了運動員們的后顧之憂。張猛說:“最起碼解決了運動員的后顧之憂吧,新的政策出臺了,我們運動員練起來也覺得更有勁兒了。”
鏈接:內蒙古優秀運動隊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費組成部分及計算標準
基礎安置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與所在運動隊解除工作關系,用于家庭安置和基本職業技能學習、培訓的補償經費。其計算標準為:
(一)運齡在4年以下的,發給12個月的體育津貼;
(二)運齡在5年及5年以上的,每滿1年運齡增發6個月的體育津貼,最高不超過50個月。
運齡補償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在役訓練期間,挑戰生理極限而帶來的身體傷害的補償經費。其計算標準為:
(一)運齡在4年以下的,每滿1年運齡發給6個月的體育津貼;
(二)運齡在5年及5年以上的,每滿1年運齡發給8個月的體育津貼,最高不超過70個月。
成績獎勵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在役訓練期間取得世界三大賽、亞洲三大賽、全運會和全國年度比賽及其它類別全國綜合性比賽錄取名次的獎勵經費。計算標準為:
(一)獲奧林匹克運動會冠軍的30萬元,獲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二名、第三名和世界錦標賽冠軍、世界杯賽冠軍及全運會冠軍的15萬元;
(二)獲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第二名、第三名的10萬元,獲世界三大賽其他錄取名次的8萬元;
(三)獲亞洲三大賽冠軍和全運會第二名、第三名的5萬元,獲其他錄取名次的4萬元;
(四)獲全國年度比賽和其他類別全國綜合性比賽前三名的3萬元,獲其他錄取名次的1萬元;
(五)獲全國青年比賽錄取名次、運動健將或者武術項目武英級稱號的5000元。
上述比賽團體和集體項目個人成績的獎勵費按前款標準的70%計算。
多次獲得世界三大賽錄取名次、亞洲三大賽冠軍和全運會冠軍的,除享受一次最高成績的獎勵外,每多獲一項上述成績,按該項成績獎勵標準的50%累計計算。
社會保險費補助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后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補償經費。計算標準為:
(一)運齡在4年以下的1萬元;
(二)運齡在5年至7年的2萬元;
(三)運齡在8年以上的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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