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8月21日消息 8月20日,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物價檢查所對該旗某天然氣加氣站擅自制定天然氣銷售價格行為做出了沒收違法所得5148元,罰款5000元的處理。
8月1日,準格爾旗物價檢查所接到一起由鄂爾多斯市價格舉報中心交辦的天然氣銷售價格舉報案件,被舉報單位為準旗某加氣站。
接到交辦函后,準格爾旗物價檢查所檢查人員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當事人存在擅自制定天然氣銷售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當事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該加氣站經營的壓縮天然氣,其銷售價格應執行2.17元/立方米,實際執行2.95元/立方米,共銷售壓縮天然氣6600立方米,多收款514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三)項所列的“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的價格違法行為。為此,依據有關規定,準格爾旗物價檢查所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退款期限內,向用戶退還多收價款5148元,但當事人在規定的退款期限內尚未退還。鑒于當事人的實際,準格爾旗物價檢查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了沒收違法所得5148元,罰款5000元的處理。(劉國發 張勇 馬逸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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