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3月10日消息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就建立和完善內蒙古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規范醫療救助程序做出具體規定,按照規定5類人群可以享受醫療救助。
據了解,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戶口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及孤兒、鄉重點優撫對象、城鄉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人員和地方政府規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城鄉醫療救助采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門診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4種方式。救助標準由各旗縣人民政府確定,并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城鄉困難群眾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享受社會救助的有效證件及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本年度的診斷病例和必要的病史材料。已經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商業保險的,還要提供衛生、勞動保障、商業保險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件和報銷憑證。醫療服務機構憑民政部門出具的入院通知書開展醫療服務。
救助對象的前期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墊付,定期同民政部門結算;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故救助對象入院治療,因為其家庭困難支付不了入院費用的,各級民政部門應該及時審批并且提前支付規定限額內的部分救助資金。治療完結后,再根據醫療救助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批,沒有達到規定救助數額的予以補齊,超出部分視情況予以退還。(張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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