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12月18日消息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監察廳發出通知,對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和會議作出了新的規定。從通知發出之日起即12月5日開始,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憑據報銷。這一規定是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和公布的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定點飯店目錄制定的。
規定要求,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定點飯店應攜帶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身份證,并按照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入住相應類型的房間,并主動交納住宿費,索取正式發票,交本單位報銷,不得向盟市、旗縣和下級接待單位轉嫁住宿費負擔;自治區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當到會議定點飯店辦會,并主動交納會議費,到本單位或本系統只對內部營業的內部賓館、招待所或會議中心辦會,在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辦會不得向定點飯店提出超過協議規定服務范圍的要求。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不強制定點住宿,但需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規定中還要求,全區各部門、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監察廳各派駐機構要加強對部門出差、辦會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有關違紀案件。為了保證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制度的嚴肅性、政策的一致性,自治區本級差旅費的有關規定應以財政廳、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為準,其中涉及定點飯店管理的由財政廳解釋。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和召開會議一律執行本規定。(王科巖 劉萬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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