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拉薩1月24日消息(記者普布次仁)24日上午,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全票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草案表決稿),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據悉,西藏將生態文明立法作為2020年的一項重大立法工作,2020年7月西藏自治區人大全面啟動生態文明建設立法工作,經20多輪次集中修改完善,充分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后形成了本次審議通過的條例。
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勇扎介紹:“條例自始至終把堅持生態保護第一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要求,貫穿到制定生態規劃、建設生態安全屏障、發展生態經濟、弘揚生態文化的全過程,有利于更好地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
《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共十章68條,以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為目標,以科學規劃為統領,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為載體,以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為支撐進行結構和內容安排,規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與義務。
勇扎說:“條例緊密結合西藏實際需要,對實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護及自然保護地、極高海拔生態搬遷、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種保護等作出規定;對‘兩江四河’造林綠化與綜合治理等重大生態工程作出規定,充分體現了西藏特色。”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周亦峰介紹,西藏是重要的國家生態安全屏障,西藏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作出堅定不移建設美麗西藏的決定。2020年6月西藏自治區黨委又作出了關于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加快建設美麗西藏的決定,并明確要求“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立法,建立健全適應建設美麗西藏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召開后,西藏自治區黨委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區黨委九屆八次全會作出把西藏打造成國家生態文明高地的戰略部署。
周亦峰表示:“條例總結升華歷年來西藏生態文明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堅持開門立法,廣開言路,對各方面提出的2638條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梳理,反復推敲、逐條修改,確保條例方向正確、結構合理、邏輯嚴密、符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