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12月23日消息(記者陳鵬)23日上午,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發布《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涉外商事審判工作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梳理了法院成立兩年以來涉外商事案件呈現出的新特點,總結了涉外商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作出了相關建議。

  重慶作為西部大開發的重要戰略支點,處在“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的聯結點上,貿易活動日益頻繁,涉及領域不斷延伸,由此產生的商事糾紛也逐漸增多。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1月,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及涉外商投資企業商事案件187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臺案件261件、涉外商投資企業案件1615件。

  《白皮書》梳理了法院成立兩年以來涉外商事案件呈現出的新特點。

  首先,在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方面,“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案件增長明顯。新收涉外案件從2019年的涉及22個國家和地區,擴展到2020年涉及39個國家和地區。所涉國家和地區以港澳臺地區、美國、澳大利亞、德國等傳統經貿往來頻繁的國家或地區為主,但巴基斯坦、泰國、越南、老撾、阿聯酋、馬來西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卡塔爾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不斷增多,2020年出現涉及塞舌爾、安提瓜和巴布達等離岸公司注冊地的案件。

  其次,案件類型相對集中,新型案件不斷涌現。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仍以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糾紛為主,分別占比37.2%、21.8%。同時,案件類型呈現多元化趨勢,主要表現在:因外商境內投資和國內當事人境外投資產生的糾紛占比較大,約占新收案件的18.7%;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及國際陸路運輸合同糾紛開始增多,約占新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3.1%;出現了涉及鐵路提單等新興運輸單證的物權糾紛,涉及VIE架構、對賭協議等新興投資方式的投資糾紛,涉及境外演出、摩托車拉力賽等文體產業的合同糾紛等新類型案件。

  第三,案件調撤率較高,多元解紛初顯成效。因涉外涉港澳臺案件送達方式特殊、舉證難度大、法律適用復雜,審理周期一般較長。兩年來,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積極運用涉外商事訴訟、仲裁、調解“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仲裁、調解機構協作,形成合力,為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解決打下良好基礎。從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結案方式看,雖半數以上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但以調解方式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比例較高。2019-2020年審結的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占比54.4%,以調撤及其他方式結案占比45.6%,高于同類國內商事案件。

  在新聞發布會上,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副院長賈科還總結介紹了2年來涉外商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作出了相關建議。

  情況一:境外投資引起案件頻發

  一是投資者對投資東道國法律風險評估不足。投資東道國往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法治環境差異大,但并未引起投資者足夠重視。相較于規范的大企業,部分個人投資者存在法律意識薄弱或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帶等問題。

  二是個人對外隱名投資導致事實及法律關系認定難。投資者基于特殊身份關系委托他人投資且雙方口頭約定居多,發生糾紛后,事實及法律關系難以認定。

  法院建議:一是作為投資者,在訂立合同、保存證據、爭議處理等環節均應予以充分關注。二是對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由于各國的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在本國的投資、貿易均設有一定條件進行規范,面對重慶企業和個人日益增長的境外投資熱情,應加強對外國投資領域法律的介紹和宣傳,幫助走出去的中方企業和個人防范投資風險,減少糾紛產生。三是作為人民法院,應加強司法大數據分析,研判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加強對企業或個人對外投資等經貿行為的法律風險防范提示,助力企業或個人把風險消滅在萌芽中或限制在可控范圍內,依法保障重慶開放型經濟有序運行。

  情況二:外商投資領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應引起關注

  一是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問題。外商投資領域融資租賃合同多通過互聯網簽訂,消費型融資租賃合同占比較大,涉及地域范圍廣大。但部分融資租賃企業未在合同中約定或未明確約定當事人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通過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法院通過公告送達,增加了訴訟成本,嚴重影響糾紛解決效率。

  二是電子數據第三方認證問題。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流程逐步實現電子化。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客觀性往往需依賴第三方認證。實踐中,部分電子數據的第三方認證存在認證機構資質標準不明確、認證結論不全面、固定和保存第三方認證存在困難等問題。

  法院建議:一是融資租賃企業應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司法文書送達地址。要求承租人、擔保人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并簽訂可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保證高效送達。二是融資租賃企業應完善電子合同的簽訂流程和電子數據的認證及保存。選擇具有國家相關部門認證資質的第三方認定機構進行數據的固定和認證,確保認證結論全面、清晰,并包含當事人簽名真實性、電子數據形成后未被篡改等必要內容。

  情況三:涉外旅游合同因疫情引發糾紛增多需重視

  一是因合同履行不能而引發的糾紛增多。該類糾紛主要是因旅游目的地(或之一)采取管控措施,以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且雙方未達成變更合意而引起糾紛。另外存在因游客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如游客被認定為傳染性疾病確診病例或為疑似病例而被采取隔離措施,或因其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以致無法履行合同。

  二是因費用分擔存在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增多。該類糾紛主要是對于合同解除后,各方當事人就已經實際產生的費用應當如何分擔存在爭議。另外存在游客因疫情被滯留在某地,其與旅游企業對滯留期間的食宿及返程交通費用等存在爭議。鑒于疫情持續周期長、波及范圍廣,采取的管控措施力度強,受疫情影響的涉外旅游合同糾紛有多發的趨勢。

  法院建議:一是作為涉外旅游企業,一方面要及時履行不可抗力附隨義務,避免損失擴大。另一方面要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防止新的糾紛產生。行程前,應及時查詢目的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疫情程度、采取的管控措施等,將其同注意事項、防護手段等告知游客,充分提醒游客加強自我防范;行程中,需時刻關注游客身體情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一旦發生危險,應為游客提供有效救助,并采取適當處置措施。二是作為旅游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游客各項權益,確保旅游企業認真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做好各項旅游服務保障工作。同時,積極研究、出臺行業企業紓困政策,謀劃危機后行業恢復、品牌重塑等工作。三是作為人民法院,要通過個案審判、司法建議等方式,對合同條款的擬定、合法性問題等進行指引,不斷幫助旅游服務企業完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此外,《白皮書》還對國際運輸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國際貨物買賣糾紛持續增多等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

  下一步,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將以本次發布《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為契機,依托內陸開放法律研究中心夯實理論支撐,緊扣推進內陸開放高地建設戰略部署,扎實開展涉外商事審判工作,充分發揮法治在規則引領方面的作用,服務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助推重慶市深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努力打造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具備國際視野的新型智庫,在推進共建“一帶一路”中發揮帶動作用、提供高質量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