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7月1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本月起施行。《裁量基準》首次明確8種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對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一些“無心之過”給予“松綁”。與此同時執法人員的環境執法權戴上“緊箍”,減少執法過程中人為因素影響,使執法的公正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高。

  據悉,2019年,山東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6585件,罰款金額10.98億元,處罰數量和金額位居全國前列,環境執法切實發揮了應有的效果。但在具體的案件中,比如“某項違法行為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面對這樣的“彈性空間”,不同的執法人員可能會開出不同的罰單。

  針對可能出現的“同案不同罰”,2018年山東省曾出臺《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較2018年版,新施行的《裁量基準》進一步細化提升,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有針對性地設定了多個裁量因子,彌補了原《裁量基準》裁量因子單一等問題,確保裁量結果的科學、合理、準確。

  新的《裁量基準》對268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類違法行為11種、大氣污染防治類47種、水污染防治類48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46種、土壤污染防治類27種、海洋污染防治類22種、輻射污染防治類52種、其他類15種。

  以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這一違法行為為例,原《裁量基準》僅以超標倍數作為裁量因子,考慮因素不夠全面,界限也相對模糊。新施行的《裁量基準》綜合考慮廢氣類別、超標因子數量、超標排放情況、小時煙氣流量、違法行為發生時期環境敏感度、違法次數等因素,指導執法人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后果有針對性地調取證據,對違法行為進行綜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實現過罰相當。

  具體裁量時,“裁量表+公式”的方式既壓縮了裁量空間,又避免人為因素過多干預。

  使用公式不是讓執法人員做函數題。為方便基層人員高效、便捷、準確地計算處罰金額,執法局為各市提供了具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的裁量計算小程序,通過輸入有關裁量因素,自動計算處罰金額。

  《裁量基準》首次明確了8種輕微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清單。因突發事故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輕微超標排污、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危險廢物管理貯存不規范、揚塵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信息公開不及時不規范等8種輕微違法行為,在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況下,可以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