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4月23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侯俊杰)4月23日上午,海南高院與省知識產權局、省版權局簽署了《關于建立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協作調解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海南在自貿港建設的新形勢新任務下,提出的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舉措新要求,標志著海南知識產權案件多元解紛機制再上一個新臺階。
知識產權不僅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同時也是國家經濟發展、綜合國力的關鍵要素。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審判將面臨嚴峻挑戰,構建符合知識產權糾紛特性與規律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不僅有利于緩解司法壓力,而且能夠滿足創新主體對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需求,最大限度地發揮知識產權在促進海南創新型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應當設立知識產權民事糾紛調解中心聯絡點。對于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審判的各個階段,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援助中心、版權協會等機構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調解,援助中心、版權協會等機構指派專門調解員負責案件調解,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調解。訴前調解原則上不超過15日,援助中心、版權協會等機構辦理委托調解的案件調解期限一般為20日,可以申請延長。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立案前經援助中心、版權協會等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調解員、援助中心、版權協會等機構簽字蓋章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或者要求出具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意見還對調解員的聘任條件、聘期、回避等情形作了規定,該意見將于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