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2月4日消息(記者賈立梁)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確保疫情面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1月24日印發了《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從穩定勞動關系、保障工資支付、隔離期間與正常治療醫療期銜接、穩崗支持政策、仲裁時效中止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這類特殊人員,不論是假期期間,還是延遲復工期間,企業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這些情形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通過這一政策,穩住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崗位和收入,打消他們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安心配合政府開展疫情防治工作。

  按照政府通知要求延遲復工的企業,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按照關于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即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最長1個月),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與勞動者協商解決。而按照政府通知要求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依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在企業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前提下,要求職工復工,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復工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長李惠廷表示,如果企業沒有執行有關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職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