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11月13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司法廳、省人大內司委、省法院、省公安廳日前出臺《關于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實施意見》,對全省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明確,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遵循依法民主原則,堅持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切實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遵循公開公平原則,主動接受人大、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監督,確保選任的隨機性和公正性,提高公信度;遵循協同高效原則,強化部門銜接,健全完善聯席會議、信息通報反饋、聯合走訪調查、資源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協同高效、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合力。
今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機關、選任對象、選任方式做了明確規定,首次明確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負責,這對于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實現“選用分離”意義重大。
據山東省司法廳官員介紹,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包括牽頭負責實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牽頭負責發布選任公告,隨機抽取候選人,負責受理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報名;牽頭負責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定向審查基礎上,牽頭負責對候選人進行全面資格審查;牽頭負責告之符合選任條件的候選人權利義務并征求意見;牽頭負責確定擬任命人選并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選名單等。
基層人民法院負責提出人民陪審員選任名額數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并將所確定選任名額數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負責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等情況進行資格審查;牽頭負責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組織就職宣誓、向社會公告任命名單并通報公安機關等。公安機關負責提供轄區內年滿28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公安機關掌握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否被刑事起訴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進行資格審查等。
意見明確,按照《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將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命人民陪審員。任命后,基層人民法院會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公開就職宣誓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