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1月27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崔善紅)1月26日,記者從海南高院獲悉,2017年海南法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全省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理念和氛圍已初步形成。
為深入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2017年海南法院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啟動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排除非法證據規程和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等“三項規程”試點工作,采取了多方面舉措:一是實行庭審實質化,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二是切實落實合議庭辦案負責制,主審法官作為案件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案件負責,合議庭成員通過交叉閱卷、參與庭審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意見,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負責;三是有效破解了對非法證據“不想、不敢、不會排除”的問題;四是對定罪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證明標準的案件,堅決宣告無罪,不作降格處理。
同時,海南法院結合落實司法責任制,積極協調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探索創新刑事審判工作機制,重新制定了《刑事公訴案件普通程序一、二審庭審規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庭審規程》,對規范法官及控辯各方都起到了良好效果,對技偵證據的審查、運用等問題進行協商,初步破解困擾審判的一些實際問題,取得明顯成效。
去年,在一起涉嫌職務侵占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起訴時指控被告人涉嫌職務侵占數額為12.5萬元,經法院開庭審理查明,認定侵占數額為2.2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起點為6萬元,被告人侵占的款額未達到該標準,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在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與被害人重傷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全案證據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二次損傷的可能性,不能得出被害人重傷系交通事故造成的唯一結論,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最終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在堅持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海南高院通過多項舉措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一是切實履行告知基本權利的義務,明確按照法律規定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基本權利,充分給予辯護人合理的維權空間,切實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二是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不僅注重對定罪、最終的證據,而且還注重審查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查清案件事實真相。三是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充分行使,在法定的時間告知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或者讓其法定的代理人知曉,對于未成年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法定代理人,依法為其制定法定代理人或者律師為其變化。四是在庭審過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庭審活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司法效率和司法人性化的有機統一。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目的是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也是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任務,要求在堅持司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以法院審判為中心,對于關涉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通過法庭審判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