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廈門9月25日消息(記者陳庚 通訊員陳小芬)人和銀行卡在湖南,卡里的錢卻在香港被盜刷,魏先生為此將銀行告上法庭。廈門市思明區法院近日經過審理做出一審判決,要求該銀行賠償原告損失,并支付相應利息。
魏先生在廈門某銀行網點申辦有一張借記卡,去年10月29日,身在湖南的他突然發現在卡未離身、密碼未泄露的情況下,該借記卡于半小時內被人盜刷三次支出共計395657.24元。他當天及時向銀行反映情況,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但一直沒有偵破。
魏先生于是將該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但銀行辯稱,魏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被盜刷卡,且即使存在盜刷卡,他本人也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查明,案發當天中午12時55分,魏先生在湖南省郴州市用該銀行卡通過ATM取款5000元。14時49分、15時13分和15時14分該卡分別通過POS機、ATM機消費、取款三次,支出共計395657.24元,三筆交易均發生在香港。15時25分,魏先生致電該銀行客服電話。16時53分,魏先生撥打110報警。2016年10月30日0時,魏先生到廈門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制作筆錄,并向警官出具其銀行卡。
法院認為,本案訟爭的銀行卡系于2016年10月29日14時49分左右在香港發生交易,而魏先生在當天12時55分在湖南郴州ATM機取款5000元,由此可以推定,該卡在較短的時間內,橫跨二個省份城市同時被取款、消費,若非存在偽卡,該交易實屬不可能發生。且在銀行方面缺乏證據證明魏先生存在與他人串通領取存款再報假案的情形下,從魏先生知道其銀行卡內存款被他人領取的第一時間內報警的行為可以推定,魏先生對其銀行卡內的存款被他人領取是不知情的。故可以認定,2016年10月29日訟爭銀行卡系被他人使用偽卡進行消費、取款共計395657.24元。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魏先生向該銀行申辦借記卡,則該銀行負有保障交易安全的義務,F因本案系他人使用偽卡進行消費,則應認定銀行未盡保護儲戶交易安全的義務,未能識別銀行卡的真偽,從而直接導致魏達成銀行卡被他人使用偽卡進行消費、取款,損失共計395657.24元,銀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魏達成存款損失395657.24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