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青島2月24日消息(記者王偉)青島市政府近日發布的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中提出,“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學校被賦予“懲戒權”也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24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輿論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回應,稱絕不會把懲戒變相為體罰,相關細則正在加緊制定,隨后會向社會發布。
在新聞發布會現場,青島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王新峰首先對《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這個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整體解讀。隨后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洪琪在回答記者提問題時表示,《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是在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出臺的。關于懲戒權,王洪琪說,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的一項基本權利就是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2009年出臺的《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學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王洪琪表示,懲戒是教育的重要內容形式,是學校維護正常校風校紀、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過懲戒讓學生認識錯誤,糾正錯誤。本質同激勵、表揚等方式是一樣的。
關于懲戒和體罰之間的界限,王洪琪說,懲戒不等于體罰。制定懲戒細則要遵守以下幾個原則:一是目的正當。教育懲戒是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二是教育為主。懲罰是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為目的,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三是措施合理。對學生懲罰方式及程度,要d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四是程序合法。實施懲戒需要依據正當程序,采取適當措施。立足于通過教育保護學生,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關于懲戒的方式和范圍等細則問題,王洪琪表示,目前正會同專家、發動校長、教師、家長、學生和社會各個方面廣泛參與,科學研討懲戒的內容和形式。加快相關指導法規的研究和修訂,隨后會依據法律法規,出臺詳細實施細則。我們也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