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規定新建小區需配建不低于10%的公租房
2014-04-03 15:38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福州4月3日消息(記者張子亞)福州市政府《關于在公開出讓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日前出臺,該意見指出,今后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范圍內,公開出讓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將按照建筑面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舊屋區改造項目,扣除拆遷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配建三種戶型,公攤面積不超過20%。
根據規定,配建的公租房要與該項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統一管理,并應優先保證建設。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層相對集中建設,戶型為45、55、65平方米三種類型,數量原則上按2:2:1比例確定。
《意見》指出,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購,開發商不得用于抵押。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規劃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租房方案,并送相關部門確認備案。且公租房部分不能列入土地抵押登記或在建工程抵押范圍。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負責房源對接,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預留5%余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交房滿一年無質量問題后支付。
《意見》也配套相關保障實施措施,即規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時竣工交付,并完成水、電、煤氣管網、有線電視、電信以及小區綠化等配套設施建設。未依約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標準的,總體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將被計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審核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和其他國有土地“招拍掛”項目的重要依據。
編輯:李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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