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商會是聯系異地經商人員的重要紐帶,對促進區域經濟交流具有橋梁作用。為規范湖南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日常監督與業務指導,12月10日,湖南省民政廳對最新印發的《湖南省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

明確登記權限,規范機構設置

異地商會是指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本省各級行政區域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發起組成,以推動兩地經濟交流合作為宗旨,經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辦法》明確了各級民政部門的登記權限:省民政廳負責登記以外省省級、地市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市州民政部門可登記以外省省級、地市級行政區域,以及省內其他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縣市區民政部門則登記以省內其他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

異地商會可設立“部”“處”“室”等辦事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以及“代表處”“聯絡處”等代表機構,但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異地商會不得向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各級異地商會之間不具隸屬或管理關系。下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異地商會,可以以單位會員身份加入上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異地商會。

嚴格成立條件,審慎審查資格

成立異地商會,須經各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工商業聯合會等單位,對其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及擬任負責人資格等進行嚴格審查。同時,應對初始會員數量、結構、經濟規模、工作基礎及預期作用進行充分論證,并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利益相關方及原籍地工商業聯合會的意見。

具體來講,成立條件包括:一是發起單位應為6家以上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請登記地行政區域內投資設立、經營滿2年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且在本地及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和影響力,近5年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二是單位會員不少于30個,且須為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登記地投資設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得吸收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會員;三是在省民政廳登記的異地商會應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市州、縣市區登記的應配備1名以上;四是具備保障正常活動的經費與合法財產;五是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不予登記:商會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同一行政區域內已存在該原籍地異地商會;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曾受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欺騙登記管理機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全媒體記者 楊昱)

編輯: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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