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何建強等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等9個典型案例。
2016年以來,湖南法院審結一、二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072件。其中,4個案件在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中獲獎,1個案件被最高法院評定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6年以來,湖南法院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出臺了加強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意見,成立了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推進審判機構專門化體系建設方面,郴州、永州、岳陽3個中級法院、資興、安化、耒陽等5個基層法院已經設立專門環境資源審判庭,其他多數中級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設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合議庭,初步形成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體系。同時,立足湖南省“三山四水兩湖”環境生態地理實際,探索推進科學合理的“1+3+X”跨區域集中管轄審判格局。
湖南法院還著力探索以流域或生態功能區劃分管轄區域的專門管轄、推進案件歸口審理模式、推進審判執行專門工作、構建環境糾紛多元共治等專門化工作機制建設,破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難題和瓶頸。
湖南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蔡俊偉表示,湖南全省法院將秉持更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更緊迫的使命擔當感,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堅持銳意創新,著力推進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體系建設,為加快推進綠色發展、建設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典型案例
案例1
仇勝雙等犯污染環境罪案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0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4月7日期間,被告人仇勝雙、霍增光在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輸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廢物的破碎加工工作。被告人仇勝雙、霍增光從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輝、王正科、戴愛秀、黃英武、仇許兵等人處購買了混有棉簽、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廢物的輸液袋進行破碎。被告人葛水云又從被告人胡賢二、付望生處收購混有感染性廢物的輸液袋;被告人霍七輝又從被告人胡炳濤處收購混有感染性廢物的輸液袋;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輝再將這些輸液袋轉賣給被告人仇勝雙。被告人仇勝雙、霍增光將收購來的輸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廢物進行破碎加工后將破碎料賣給被告人高學東,共計140多噸。
(二)裁判結果
汨羅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勝雙、霍增光非法收集處置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輸液器、輸液袋、醫用針頭,經汨羅市環保局鑒定屬于危險廢物,認定為“有毒物質”。被告人仇勝雙、霍增光、高學東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王正科、戴愛秀、葛水云、霍七輝、胡炳濤、黃英武、胡賢二、付望生、仇許兵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據此,法院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十個月到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四千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
(三)典型意義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隨意丟棄、處置、買賣醫療廢物,極有可能污染大氣、水源、土地以及動植物,造成疾病感染和傳播,嚴重危害環境和人民生活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本案各被告人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40多噸,嚴重污染環境,給公眾健康帶來極大隱患,法院依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分別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實刑,并處罰金,充分體現了刑罰的威嚴和震懾作用。本案的查處暴露了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垃圾管理、處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環保行政部門在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等多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缺位,司法介入對于有效完善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和管理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實現了司法裁判的社會治理功能。
案例2
王永祥犯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案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2016)湘0923刑初280號】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王永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安化縣龍塘鄉昆陽和平林場林木,在林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濫伐安化縣龍塘鄉“界木土”山中中橫路以下爭議林木,經鑒定,被告人王永祥盜伐安化縣龍塘鄉昆陽和平林場“界木土”山中杉木80株,立木材積31.7608立方米,濫伐安化縣龍塘鄉“界木土”和“紫茶土”山中杉木立木材積60.6355立方米。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永祥主動與林業部門簽訂了生態補償協議,承諾恢復植被。
(二)裁判結果
安化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林場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在林木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濫伐爭議林地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據此,判決被告人王永祥犯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永祥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
(三)典型意義
湖南省安化縣是我省的林業大縣,為促進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縣政法委、縣法院、檢察院、司法局、林業局、森林公安局聯合制定了《安化縣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生態補償工作機制(試行)》,該工作機制以簽訂生態損失補償協議為形式,以補植復綠和繳納生態損失補償金為生態損失補償的兩種方式,確保受損森林生態得到及時補償。審理過程中,法院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測算受損森林資源應補植的林木數量(面積),評估生態(林木)損失價值;引導被告人主動與林業部門簽訂了生態補償協議,自愿補植已經損毀的林木;協調相關部門,確定補植地點及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由相關部門對補植林木情況進行監督。判決中,考慮被告人王永祥在審理過程中主動與有關機關簽訂生態補償協議,可酌定從輕處罰,從而作出了相應判決,既對盜伐、濫伐林木犯罪行為進行了相應懲治,又對受損林木進行了有效修復,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森林生態環境的受損,充分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3
喻孟飛、顏仁桂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唐石元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終520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始,被告人喻孟飛在沒有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到田間、池塘等四處捕捉虎紋蛙,先后55次販賣給被告人唐石元2162.1斤,共計人民幣72940元。2015年6月始,被告人顏仁桂在沒有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到田間、池塘等四處捕捉或向案外人收購虎紋蛙,先后36次販賣給被告人唐石元1599.4斤,共計人民幣61150元。2015年8月25日,現場截獲喻孟飛、顏仁桂交付運輸中的蛙類571只,經湖南省野生動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虎紋蛙。
(二)裁判結果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虎紋蛙是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三被告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沒有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喻孟飛、顏仁桂非法獵捕虎紋蛙并出售給唐石元,交易次數頻繁,情節特別嚴重。喻孟飛、顏仁桂的行為構成了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唐石元的行為構成了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該三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七年,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案中所涉蛙類為虎紋蛙,俗稱泥蛙,是江南農村常見的一種小型四腳動物,常年生活在稻田或池塘邊,以昆蟲及其幼蟲為食,被稱為稻田害蟲的天然殺手,是人類保護農田生態系統的朋友,已被列入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本案中,被相關部門截獲的運輸中的虎紋蛙中,由喻孟飛獵捕的有358只,由顏仁桂獵捕的有213只,這些被獵捕的虎紋蛙均由唐石元收購,在此之前三被告人均還有多次非法獵捕和出售的犯罪行為,交易次數多達91次,交易總量高達3761.5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非法獵捕、出售虎紋蛙200只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故本案中三被告人均屬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法院依據本案的具體案情,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七年,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判決既是對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有力制裁,也是對廣大人民群眾個體行為的正確指引,以期通過法治的力量共享人與自然的和諧。
案例4
何建強等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5)樓刑一初字第291號】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何建強、鐘德軍在湖南省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收魚時,與養魚業戶及幫工人員方建華、龍雪如、龍啟明和涂勝保、余六秋、張連海、任小平等人商定投毒殺害保護區野生候鳥,由何建強提供農藥克百威并負責收購。此后,何建強等人先后在保護區內投毒殺害野生候鳥,均由何建強統一收購后販賣給李強介紹的汪前平。2015年1月18日,何建強、鐘德軍先后從方建華及余六秋處收購了8袋共計63只候鳥,后在岳陽市君山區壕壩碼頭準備上岸時被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工作人員查獲。經鑒定,上述63只候鳥均系中毒死亡;其中12只小天鵝及5只白琵鷺均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剩余蒼鷺、赤麻鴨、赤頸鴨、斑嘴鴨、夜鷺等共計46只,均屬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63只野生候鳥的核定價值為人民幣44617元。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以何建強等七人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岳陽市林業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3553元,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二)裁判結果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何建強伙同鐘德軍、方建華在湖南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采取投毒方式殺害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小天鵝和白琵鷺及其他野生動物,李強幫助何建強購毒并全程負責對毒殺的野生候鳥進行銷售,何建強、鐘德軍、方建華、李強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屬情節特別嚴重。龍雪如、龍啟明、龍真在何建強的授意下,采取投毒方式,分別在自然保護區內獵殺野生候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何建強、鐘德軍的犯罪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應擇一重罪以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此外,因何建強等七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相應損失以63只野生候鳥的核定價值44617元,根據各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具體作用進行分擔。判決何建強、鐘德軍、方建華、李強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處罰金。龍雪如、龍真、龍啟明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其中二人緩刑二年。由何建強等七人共同向岳陽市林業局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4617元。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獲2016年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刑事部分一等獎。環境是人類生存之基,刑罰是環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臨日趨嚴峻的環境資源問題,運用刑法規定懲治和防范環境資源犯罪,加大對環境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是維護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本案涉案被告人多,且發生于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訴訟參與主體特殊,由環境資源主管部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探索創新多、借鑒價值高。一審法院在認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護區內投毒殺害野生候鳥的主觀犯意的前提下,正確區分各自的客觀行為,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對七名被告人分別以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定罪;并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區分主從犯,最終分別對七名被告人判處一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其中兩名被告人適用緩刑,既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的基本取向,突出了環境資源法益的獨立地位,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基本政策,充分發揮了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此外,本案不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還判決被告人承擔因犯罪行為給國家野生動物保護資源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對環境資源刑事犯罪和民事賠償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案例5
陳珠生等犯非法狩獵罪案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刑初120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珠生、李春平、李乾坤均未辦理狩獵證。2016年4月11日8時許,三被告人結伙來到資興市唐洞街道赤塘村白家組“蛇形嶺”山場,李春平、李乾坤負責爬樹以掏鳥窩的方式捕捉白鷺幼鳥,陳珠生負責在樹下接住被捕捉到的白鷺幼鳥并裝筐,準備以每只3元賣給安仁縣蛇場老板唐安興喂蛇。當日11時許,資興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趕到“蛇形嶺”山場將正在獵捕白鷺幼鳥的三被告人抓獲,當場繳獲白鷺幼鳥349只(其中活體340只,死體9只)。經郴州市旭鴻司法鑒定所鑒定,上述幼鳥為白鷺種,種源為野生,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裁判結果
資興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珠生、李春平、李乾坤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據此,法院對三被告人均依法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為了保證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殖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并增加種群數量,永續利用,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遵從自然規律,對轄區內禁止狩獵的區域和時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由此可見,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狩獵情節嚴重是要受到刑法處罰的。本案查明,郴州市林業局于2013年7月發布了郴林通(2013)1號《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郴州市行政區域范圍為禁獵區,禁獵期為5年,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禁獵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其棲息地、繁衍地、遷徙通道等生存環境。被告人陳珠生、李春平、李乾坤在均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非法獵捕白鷺幼鳥349只,情節嚴重,法院對其科處罰金刑,彰顯刑法的威嚴,同時也是對自然法則的尊重和遵從。
案例6
歐廣達訴寧遠縣林業局合同糾紛案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終字第161號】
(一)基本案情
被告寧遠縣林業局委托永州市森林調查規劃設計院、永州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就寧遠縣吳伯營林場世行貸款造林項目森林資源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在評估基準日2011年7月31日,持續使用前提下,寧遠縣吳伯營林場森林資源資產現值1243.41萬元。2012年8月8日,寧遠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出寧遠縣林業局吳伯營林場林木資源資產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拍賣中和鎮(茶子園村、大塘漯村、上吳村、下吳村、坦壩村)杉木蓄積量約34588立方米,出材量約23505立方米,起拍價1245萬元。2012年8月30日,原告歐廣達與寧遠縣林業局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2012年8月31日,寧遠縣林業局(轉讓方、甲方)與歐廣達(受讓方、乙方)簽訂了《產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一、拍賣轉讓的標的:寧遠縣林業局吳伯營林場林木資源資產,蓄積量約34588立方米,出材量約23505立方米。二、轉讓期限及價格:成交價格為1249萬元整,轉讓年限為6年……”。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
2012年度至2014年度被告為原告辦理采伐證的出材量為16671立方米。被告已采伐的出材量為14463.5立方米。經原、被告對吳伯營林場剩余林木資源進行共同勘查,被告所拍賣的吳伯營林場范圍內,原告還有出材量1464立方米的杉木未采伐完畢。原告認為鑒于被告至今仍不能依約履行標的物的交割義務,誤差林木出材量9130.77立方米,構成違約,請求終止《產權轉讓合同》,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755311.38元。
(二)裁判結果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歐廣達與寧遠縣林業局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繼續履行;二、寧遠縣林業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歐廣達林木款人民幣2153392.2元;三、駁回歐廣達的其他訴訟請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活林木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涉案標的系分布面積較廣的活立木林木資源,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即為涉案活林木資源的林權轉讓合同標的物數量的認定。法院認為,林木出材量受到交易標的物的特殊性、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差異、評估的技術方法、評估對象的狀態對評估數據的影響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無法確切計算,對其出材數量的查明不僅應結合活林木資源的特殊性,還應考慮森林資源調查數據的合理誤差。本案屬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根據《湖南省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定》的相關規定,對蓄積量調查精度允許15%的誤差。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此應有認知,故在該誤差范圍內的風險不應由轉讓方承擔,對于超過該范圍的誤差,轉讓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相應的判決。本案在審判實踐中對活林木資源調查數據的合理誤差司法認定進行了有效的探索,維護了活林木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契約精神,對規范和維護活林木交易秩序有積極的引導作用,社會效果好。
案例7
長沙縣福臨鎮人民政府訴黃友德合同糾紛案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4)長縣民初字第02876號】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5日,原告長沙縣福臨鎮人民政府與被告黃友德協商簽訂《長沙縣福臨鎮古華山村畜禽養殖退出轉產扶助協議書》(以下簡稱《轉產協議》),雙方約定:被告黃友德養殖地點系一級限養區,被告自愿退養牲豬并轉產,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拆除516平方米的養豬欄舍及養殖設施,保留豬舍面積為46平方米,飼養牲豬頭數為20頭以下;履行上述退養義務后,原告福臨鎮政府按照有關標準支付轉產扶植補助;若協議簽訂后,被告違反相關義務,飼養牲豬頭數超過20頭,則原告福臨鎮政府有權追回轉產扶助金。2010年12月29日,被告黃友德領取了原告福臨鎮政府的轉產扶助資金33540元。2014年7月,在長沙縣一級限養區督查中發現,被告黃友德違反與原告的約定,超面積建造豬舍,超頭數喂養牲豬。此后,原告福臨鎮政府多次督促被告黃友德整改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黃友德按照雙方所簽訂的《轉產協議》承擔違約責任,退還轉產扶助資金33 540元并承擔利息。
(二)裁判結果
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依法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黃友德可保留46平方米的豬欄面積。超過46平方米的豬欄部分及牲豬飼養配套的水電等各類設施,由被告黃友德在2014年9月7日之前拆除完畢。
二、從2014年9月7日起,被告黃友德保留豬欄面積不得超過46平方米,并且飼養牲豬數量不得超過20頭。
三、若被告黃友德未按照上述協議第一、二條履行義務,則被告黃友德應立即向原告長沙縣福臨鎮人民政府退還轉產補助資金33 54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0年12月29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長沙縣福臨鎮人民政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款項。
法院依法對上述調解協議確認。
(三)典型意義
長沙縣福臨鎮是個生豬飼養大鎮,大規模的生豬養殖業帶來了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為保護瀏陽河、撈刀河流域生態環境,長沙縣實行牲畜限養禁養政策,福臨鎮部分村莊被劃分為一級限養區。福臨鎮政府與養殖戶簽訂《畜禽養殖退出轉產扶助協議書》并支付了轉產扶助資金,鼓勵生豬養殖戶轉產,但少數養殖戶簽約領款后,仍然超面積建造豬舍、超頭數喂養牲豬。福臨鎮人民政府督促被告整改未果,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返還轉讓扶助資金。法院認為解決糾紛的關鍵在于促使轉產協議有效履行,將調解作為首選方案,耐心引導被告正確認識政府環保政策的重要意義、環境共享共治與發展經濟的辯證關系,促使被告認識到自身過錯,雙方最終達成調解。調解協議簽訂后,所有被告在五至六天內拆掉了豬欄并承諾此后不再超限養豬。該系列案件的調解取得了“雙贏”的良好效果,對于當地環境污染治理工作順利開展、對瀏陽河、撈刀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8
周詠清訴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查處噪聲擾民法定職責案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00249號】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詠清系居住在長沙市岳麓區望城坡街道箭弓山社區廣廈新苑C4棟207房的居民,該社區部分居民經常在晚上八點左右到原告樓下的人行道上跳廣場舞(每次跳舞時間約一小時)并使用音響器材播放音樂。原告認為跳廣場舞的居民使用的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嚴重影響原告生活,于2013年5月2日晚8時許撥打110報警,稱其樓下跳廣場舞的音樂聲音太大,影響居民休息,請求公安部門解決。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城坡派出所接警后派員到場處理,處警民警到場了解情況后制作了接處警案(事)件登記表,告知原告“建議去環保部門申請鑒定”。后原告又多次到望城坡派出所要求公安部門對跳舞居民使用音響器材播放音量過大的行為進行處理。此后,望城坡派出所干警多次到現場勸說,并開展調查詢問、走訪、協商交流等工作,但由于各種原因協商一直沒有結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報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該案的辦理,系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據此,判決:一、責令被告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本案中原告周詠清的報案作出處理;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二審中,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按一審判決執行。
(三)典型意義
跳廣場舞健身娛樂雖然是社會居民的權利,但一旦因為娛樂健身而導致擾民,就越過了法律規定的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應受制裁的行為。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完全、徹底、及時履行查處噪聲擾民的法定職責,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相對人的申請做出明確的最終結論并告知當事人。公安機關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介于拒絕履行和完全履行之間,指行政主體雖已開始履行法定職責,如做了一些調查取證和勸導的工作等,但沒有完全、徹底完成其法定職責的行為。對公安機關拖延履行查處噪聲擾民職責的,人民法院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體現了司法對行政機關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監督。
案例9
臨湘市壁山新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訴臨湘市環境保護局不服環保行政處罰糾紛案
【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2015)臨行初字第7號】
(一)基本案情
2003年下半年,臨湘市壁山新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在臨湘市鐘湖堰建豬舍養殖牲豬,有部分牲豬糞便直排到豬場周邊水港進入團灣水庫,該合作社至今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2014年9月,臨湘市環保局責令壁山合作社停止違法行為。壁山合作社收到通知書后,仍進行排污行為。環保局隨后向壁山合作社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責令壁山合作社立即停止經營并處罰款。壁山合作社未要求聽證,繼續生產。環保局遂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壁山合作社立即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壁山合作社收到處罰決定書后,仍按原方法進行生產和排污。2015年1月,環保局向壁山合作社送達了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壁山合作社不服,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5年3月,臨湘市人民政府經復議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壁山合作社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二)裁判結果
臨湘市人民法院認為,壁山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環保報批手續,且未經環保部門批準,將豬舍投入生產使用,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法規,環保局有權要求壁山合作社限期改正。在壁山合作社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仍不予改正的情形下,環保局對其進行處罰的決定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屬于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壁山合作社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違法進行排污行為,環保局根據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責令壁山合作社停止排污的行政命令(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壁山合作社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農業養殖造成環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農業養殖為農村經濟帶來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壁山合作社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破壞周邊環境為代價來生產,在環保局的督促責令下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導致周邊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市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責令停止排污決定于法有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壁山合作社的訴訟請求,對于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責、引導企業履行環保報批義務、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具有指導意義。(記者鄭濤 通訊員曾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