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4月17日消息(記者郭翔宇 通訊員岳仁軒)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日前已由廣東省政府公布,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該《辦法》在創新完善勞動人事爭議的預防、調解、仲裁制度機制等方面均有亮點。
基層調解組織快立快調15日內辦結
《辦法》強調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以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促進爭議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與職工的溝通協商機制,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及時回應職工的訴求;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調解體系、推進社會化調解;調解保密等。
在調解快捷便利方面,《辦法》規定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應當當場出具收件回執,原則上應當當場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3日內開展調解,原則上15日內辦結。
仲裁管轄范圍更加明確
勞動人事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仲裁機構應當公布其管轄范圍。級別管轄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兜底管轄。在地域管轄劃分方面,仲裁機構認為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收到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認為也不應當由其管轄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仲裁申請后3日內提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機構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簡易程序促進仲裁效能提升
《辦法》通過創新完善制度機制,促進仲裁效能提升。比如,《辦法》首次規定了書面審理制度,簡單案件可以書面審理。據廣東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仲裁案件除庭前調解結案外,一般均要開庭審理,《辦法》實施后,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案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質證辯論權的前提下,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今年,廣東省人社廳還將制定相關配套文件,明確簡易程序的具體操作流程,優化仲裁程序,推行要素式辦案方式,提升仲裁效能。
首次確立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辦法》首次確立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規定仲裁機構可以根據案件處理需要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到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導致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相關事實無法查明的,將承擔不利后果。
而為了幫助當事人維護好自身權益,減少其因缺乏相應法律知識而受到的權益損害,《辦法》規定案件多發地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仲裁機構派駐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職工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仲裁員實行分級管理,今后全省專職仲裁員將分為9級,可以逐級晉升,從而加強了仲裁員職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