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3月30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趙雪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進全市水環境治理(包括黑臭水體治理、城市內澇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范責任追究工作,根據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日前,廣州市委、市政府聯合出臺印發《廣州市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責任主體以及追責情形、方式、程序等,令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及社區“兩委”相關人員在水環境治理中行政過錯追責將有章可循。
《意見》適用對象包括,參與水環境治理的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污水處理企業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擔水環境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兩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
根據《意見》,上述單位及人員在水環境治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水環境治理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應當予以追究責任。
根據《意見》,其基本原則將堅持依法依規、權責統一。切實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確保權責統一。秉承客觀公正、紀律嚴明。堅決懲治水環境治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工作失職瀆職以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行為。鼓勵干事創業、勇于擔當。對在水環境治理工作中雖未實現預期目標,但勇于改革創新,依法依規決策,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責任人員,免予追究責任。實踐“四種形態”、懲教結合。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推動水環境治理見實效。
據介紹,《意見》實施主體為各級負有水環境治理責任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是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決定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出責任追究決定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責任追究的實施工作。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線索,由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施;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線索,由相關組織人事部門實施。
各級負有水環境治理工作責任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非本單位干部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問題,應移交有權的責任追究決定機關處理。市、區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發現水環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本意見規定的問責情形,經調查核實,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需要給予相關責任人約談、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的,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處理。上級機關可直接辦理下級機關負責的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意見》,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約談;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等組織處理。
(原標題:廣州出臺《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