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牌后4S店坐地起價遭重罰 打官司敗訴
2016-03-27 09:0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4S店不服處罰訴至法院
去年年初,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接到了消費者的投訴稱,某4S店存在加價提車情形。隨后市場稽查局展開調查后發現,該4S店在2014年12月期間分別與13名消費者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了所售汽車的車型、顏色、合同價格等相關信息;在深圳市小汽車限購政策出臺后,該店卻利用消費者急于上牌的心理,強迫消費者購買所謂的萬元大禮包或加付現金,否則不予提車。
查實后,稽查局認定該店存在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處以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罰沒款項合計四十余萬元。
原告某4S店不服行政處罰,其自認為屬于依法經營,于是向福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S店認為,原告與消費者協商后加價屬于合理變更,并不存在違背消費者意愿強制搭售,不應受到行政處罰。
被告市場稽查局認為,原告在收到合同總款以后,不按合同約定交車,卻單方面強迫消費者加價或者購買“大禮包”才能提車,屬于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的情形。
法院駁回4S店訴訟請求
福田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消費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總價以后,原告沒有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車輛,卻單方面強迫消費者加價或者購買大禮包才能提車,已經構成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的違法行為;汽車限牌政策的出臺并未對原告交付合同標的物產生實際影響,所謂的庫存成本增加亦不應該由已經簽訂銷售合同的消費者來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目前尚在上訴期限內。
編輯:葛成
關鍵詞:深圳;限牌;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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